Chad 2005-11-20
上星期三晚(11月16日晚)上中法史时,我问了老师这个问题:爱滋病(另有艾滋病一译法)人用针筒(带有HIV病毒)扎人是否故意杀人?老师给我的回答是,他认为该行为属故意传播性病,但若行为人故意用爱滋病致人于死地则属故意杀人罪。
早前在网上得知有“针筒扎人”事件时,我就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兴趣,向老师问了问题回来后我又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关于性病的条款,也未将爱滋病列为性病,“专家认为这不仅是个遗憾,而且不利于打击和防治故意传播艾滋病等严重性病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假如“针筒扎人”真能传播爱滋病,即使爱滋病被列为性病,最高刑罚也不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害人却“被判了死刑”,这体现不出爱滋病的特殊性(就目前来说,爱滋病仍然无法根治),另外,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学理论分析,犯罪成本也太低了。
但是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来确认一下针筒扎人是否真的会传染爱滋病,这个问题有点像蚊子是否会传播爱滋病。对爱滋病毒的体外存活时间,有多种说法。但一般认为,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生存时间很短(有“只有数小时”及“几天”等说法)。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在这里引援《南方周末》的一篇相关报导:“地坛医院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如果被染有艾滋病毒的针头所扎,属于小量液体污染,与职业性的暴露相似,被扎所造成的后果可以根据职业暴露的分级方法来分析。暴露的情况,即受害者情况分为四级。第一级是擦破皮,这是最低的,感染几率非常低;第二级是扎破不出血;而扎破皮肤后出血为第三级;第四级是扎到动静脉。针刺感染总的几率为3.3‰。……‘带病毒的血抽到针管里见光后,病毒会很快死去。’对这种说法,一位专家说,目前还没有人做过专门研究。单个病毒离开人体后,两小时之内就会死亡,但病毒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过,专家强调说,即便是新抽出的血,即便是含有大量病毒,针刺这种传播方式的感染率也相当低。对针刺到出血情况下的感染率,国内外都没有统计数字。有统计数字的是,输入200毫升有艾滋病毒的血,感染率并非百分之百,而是98%。另一方面,抽出来的血会凝固,几小时就会凝固得只剩下血浆。大量的病毒存在于细胞里,血浆里的病毒要少得多。” 可见,传过针筒扎人传播爱滋病的机率相当低。
再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实际情况和现有法律来看,“针筒扎人”只能被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了。而用“针筒扎人”来威胁进行抢劫的,仍然是抢劫罪,只是“针筒”成了如刀子一样的凶器。
参考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讨论:该不该为传播艾滋病定罪?》,2000年09月07日, 中国新闻社
2、《“艾滋病扎针”的真实与谎言》,2002年01月29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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