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d 2005-12-25
上一段时间的"复旦研究生虐猫"事件可谓闹得沸沸扬扬(至少在网上是...)。本人在这里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法律不能处理
我国的法律跟其它某些国家不同,没有禁止“虐待小动物”之类的规定。
首先,我国的法律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像猫之类的小动物是不能算作法律主体的。所以动物受到侵害是不可能自己提出诉讼的,因为它们无法向人类表达自己的意思。
其次,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客体,也只限于一些濒临绝种的“珍贵”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等。因此像小猫之类的小动物作为客体同样是不受这种特别法的保护的。
最后,能在我国法律上找到一个关于保护小猫之类的小动物的规定的,看来也只有《民法》中的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了。但是此案中的小猫在受害时是属复旦研究生张某所有的,因此也不能从这些规定去处理。
用道德处理
法律所不能处理的事情就只有靠道德来处理了。但问题就在这里。现在我国的人民物质生活在走两极化,因此也形成了以两种极端价值观为代表的多种现代中国人价值观(不排除其它因素的作用,如受教育水平等)。通常来说,生活水平越低的人,就越会认为批评别人对猫的行为是吃饱饭没事做;而生活水平越高的人,就越会强调“小猫也是一个小生命”。
正是由于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对此事的看法也截然不同。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这是事实。此例当事人在自白中说到“是所有人的观念错了,还是我的观念错了?”,这个问题我也无法回答,因为听说这个社会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正义”就是大多数人所认为公平的、合理的价值。因此可以推理,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你没有罪的话,你可以睡个好觉了;但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你有罪的话,你就认命吧复旦研究生!
相关链接:复旦大学虐猫研究生张亮的自白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