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d 2005-11-28
今天晚上在法理课上,老师讲到了一个中国留学生在外国食物中毒的事件:
在那个国家,普通市民在超市买面包等食物时习惯买两份,一份自己用,另外一份会放在超市里一个固定的地方,作救济穷人用。那名中国留学生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他(不知道是男的还是女的,在这里用“他”作指代)在超市买东西一般都只买那些因为差不多过期而打折的食物,而这些救济面包对他的积极作用就更是显著了。有一次,他因为吃了那些面包而食物中毒。治好后,也没有想过要去告那家超市,因为他想他本来就受到了别人的恩惠,不感激反而告人,在他看来是不合乎道德的(典型的中国人)。但他决定放弃他的权利(告超市)这一想法被他的房东知道后,房东觉得他这样的做法是违反道德的(中、西方道德思想冲突……),这种做法会使超市以后跟以前一样不重视这些救济食物的存放,将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于是就背着这名中国留学生偷偷地打电话去超市训斥了超市一顿。不久,超市那边就派人带上赔偿金来到这名留学生的住处向他道歉。
听了后,我立马想起了去年(2004年)10月19日星期二广外的食物中毒事件,那次我也很“荣幸”地“中了奖”。那次食物中毒大约有150多名学生中招,后经白云区防役中心调查证实这次的中毒者都是因为在10月18日星期一,食用了学生饭堂小卖部的含有肉松的食物而中毒的(18日早上我吃过那里的肉松蛋糕)。记得19日凌晨三点多,我突然全身发冷,起床想去拿棉被,结果发现双脚无力,差点倒在地上。好不容易拿到了棉被(装棉被的壁柜在高处……),盖上后却又发现怎么也暖不起来。到了七点多,我去校医室看病,那医生告诉我我感冒了,并给我开了些感冒药。可笑的是,到了那天傍晚,辅导员打电话来叫我去校医室做检查,说是白云区防役中心的人来了,有很多人都跟我有类似的病征的同学都去了做检查。奇怪的是,到那时为止我都还没开始有腹泻的症状,而在我得知我可能是食物中毒后我就开始了连续一个星期的“高烧不退&腹泻生活(每天七次以上)”了。
其实当时只要我们稍微有点维权(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就会从一百多名中毒者中选一些人组成一个代表团去跟学校协商处理该事件或者直接把学校给告了。协商的结果或者诉讼结果如何是另外一回事,问题在于,在病愈后我们中毒者都没有采取任何的法律行动,就让那事件不了了之,最后结果是该惩罚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受害者们连医药费都要自己掏……
中国人啊,你们知道自己都有哪些权利吗?